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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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go 跑完檢測之後,上傳,到 https://accessibility.moda.gov.tw/Home/Apply 登入填報要認證的資訊。

C:\MODA\Freego 路徑底下有一個 上傳編號_sdps.tc.edu.tw_ 文字檔,裡面有【上傳編號】需要填到上面的認證資訊。

2024-09-13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暨網路中心學習帳號使用規範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暨網路中心學習帳號使用規範

111.5.17訂定

一、 實施目的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暨網路中心(以下簡稱資網中心)為提升本市高中職以下學校(未含幼兒園)之教師與學生(以下簡稱服務對象)運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與學習,建構無所不在的學習未來環境,主動為服務對象於 google 建置 st 網域使用帳號(*@st.tc.edu.tw,以下簡稱學習帳號),提高線上學習與使用校園 OpenID 帳號服務的便利,特訂定本使用規範。

二、 管理依據

(一)學習帳號之服務內容、空間容量與使用期限得依 google 官方之服務政策與條款調整。

(二)學習帳號管理單位為資網中心,得依據本使用規範自訂管理政策或應遵循事項,並經公告後據以執行,服務對象有配合之義務。

三、 使用範圍

(一)學習帳號僅供學習輔助使用(例如線上教學、會議、繳交作業等),應避免使用於非關學習之應用程式或網頁(例如線上金融服務或遊戲網站等)之聯絡或綁定帳號資訊。

(二)倘因師生身分異動(消失),或違反本使用規範、google 及資網中心管理政策,致學習帳號須停權(無法登入)、收回或刪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應自負全責。

四、 服務對象

學習帳號之服務對象包含下列 3 類(未含幼兒園):

(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且於本局教育服務網(https://service.tc.edu.tw/)註冊取得公務帳號(電子郵件為:公務帳號@tc.edu.tw,於 google 屬 tc 網域)之教師與職員。

(二)本市公私立國中小且已與本局國中小雲端校務系統連通之學生。

(三)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未與本局國中小雲端校務系統連通,但每學期造冊上傳全校學生名單之學生。

五、 使用期限

學習帳號之使用期限開始自服務對象之註冊(設定)資料傳送至資網中心相關應用系統並啟用之日起,並審酌資安防護因素,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學習帳號不再有學校專人管理,則該帳號分別核予 3 個月移轉資料期限,逾期則予以停權、帳號收回或刪除。

(一)服務對象身分異動(師生身分消失),例如教師與職員離職或退休,或高中職 3 年級學生畢業後。

(二)國中小畢業學生升讀至未使用學習帳號之學校,離開原就讀學校後。

(三)高中職以下學生轉學至未使用學習帳號之學校,離開原就讀學校後。

六、 空間容量

(一)學習帳號之空間容量為服務對象所共用且有限,並考量個別學習帳號使用期限屆期後資料移轉之難度,爰學習帳號之空間容量暫訂教師與職員每個帳號上限 30G、學生每個帳號上限 20G,且資網中心得視需要經公告後據以調整。

(二)服務對象使用之空間容量超過上項規定者,該帳號予以停權,倘經申復通過者,核予 2 週移轉資料期限;逾期仍未符規定者,資網中心得本權責收回帳號或刪除資料。

七、 停權申復

(一)服務對象若被停權超過 2 個月未向資網中心提出申復,資網中心得經通知服務對象或公告後,逕予收回帳號或刪除資料。

(二)學習帳號若被 google 官方永遠停權,資網中心未有相關警告機制;若服務對象為學生,將依個案情況處理,教師與職員須自負責任。

八、 附則

(一)教師與職員公務帳號之管理依據、使用範圍、使用期限、空間容量及停權申復,準用本使用規範。

(二)本使用規範經資網中心會議通過後,自 111 年 6 月 15 日起正式實施;修正時經資網中心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

臺中市南區樹德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臺中市南區樹德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一、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依據,並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設立網路規範委員會

本校依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一)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二)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 違法下載、拷貝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或公開之網站上。
  •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使用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虛設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佈詐欺、毀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五、網路之管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格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學校處置。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管理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網路規範之處分

(一)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接受校規之處分。

(二)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三)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本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訂於校規。

(二)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三)各校對於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或救濟機制。

(四)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人之意見。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臺中市南區樹德國民小學資訊教育推動小組工作計畫

臺中市南區樹德國民小學資訊教育推動小組工作計畫


一、 依據臺中市教育局推行資訊教育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目的:推動與落實本校資訊教育與行政電腦化。 


三、工作內容: 

(一)規劃與擬定本校資訊教育發展方針 

(二)建置與管理本校網路環境 

(三)落實與宣導資訊安全與倫理相關事宜 

(四)推動與落實資訊教育與資訊融入教學 

(五)推展校務行政電腦化 

(六)建置與充實資訊軟硬體 

(七)維護管理資訊教室與相關設備

(八)提升教職員資訊基本能力與素養 


三、 組織職掌:小組由校長督導與召集,成員由本校行政同仁擔任,其組織成員與工作執掌如附件。 


四、 經費運用:由本校電腦維護費與相關經費支付與專款專用。


五、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六、樹德國小資訊教育小組工作執掌

職掌 職稱 工作內容

總督導 校長 1.督導本校資訊教育推動小組工作執行  

2.督導本校資訊教育發展

總幹事

(兼資安聯絡人) 教務主任 1.召集與成立資訊教育推動小組

2.規劃與擬訂本校資訊教育發展方針

3.規劃資訊軟硬體設備

4.規劃本校教職員資訊進修活動

業務執行

(兼資安聯絡人)

  資訊教師 1.承辦資訊教育相關活動  

2.協助規劃與管理本校網路環境 

3.協助推動資訊教育與資訊融入教學 

4.協助規劃資訊軟硬體設備 

5.協助規劃與辦理本校教職員資訊進修活動 

6.協助建置與更新學校網站系統、領域與主題網頁 

7.規劃教師網頁與班級網頁 

8.進行資訊競賽活動參賽事宜 

9.公告與宣導資安與資教相關訊息

系統管理 資訊教師 1.協助執行校務行政電腦化

2.協助校務各項行政支援

系統維護 總務主任 1.規劃與管理本校網路環境 

2.宣導資訊安全與倫理相關事宜

總務主任 1.資訊與網路設備更修與維護 

2.資訊與網路設備採購

行政支援 學輔主任

  1.提供行政電腦化之行政支援 

2.提供推動資訊教育之行政支援

學輔主任 1.提供行政電腦化之行政支援 

2.提供推動資訊教育之行政支援

經費運用 會計主任 1.資訊與網路設備相關經費核支 

2.提供資訊相關經費運用情況

設備管理 資訊教師 1.資訊教育推廣與資訊融入教學支援 

2.資訊與網路設備登記管理

教學推廣 資訊教師 1.資訊教育推廣與資訊融入教學支援 

2.各項資訊相關競賽協助事宜

3.執行校務行政電腦化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臺中市樹德國小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臺中市樹德國小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以下簡稱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係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借用

(一)借用學校行動載具及充電車應確實填寫借用(使用)申請書,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

(二)借用學校行動載具應確實於申請書填列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保管)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三)借用學校行動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五、使用與保管

(一). 行動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 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三). 行動載具應置於學校充電車(櫃)等指定地點進行充電,非經學校及教師同意,不得使用教室或校園內其他電源。

(四). 借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行動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六). 倘行動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七). 行動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若於借用期間有違前述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

(八).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行動載具資格。

(九). 學校行動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車(櫃);長假期間行動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六、教育用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一). 本校行動載具僅供上課學習時使用,需遵守規定的標準、使用程序和要求。

(二). 分配給學生使用的行動載具必須於下課時交還老師,放回櫃中插好充電。

(三). 使用行動載具是一項特權,可以被撤銷。如疏忽或使用不當,可喪失使用權或使用權被限制一段時間。

(四). 不得更改行動載具的配置和功能。

(五). 因疏忽而導致行動載具丟失/被盜,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行動載具損壞,有關費用需由家長/監護人承擔。

(六). 上課所需一切軟體已預裝好,學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安裝、卸載或修改任何程式或作業系統。

(七). 不得進行非教學活動之檔案分享行為,包括下載音樂或進行違反版權法的其他活動。

(八). 使用行動載具時周圍絕不可有任何食物或飲料。

(九). 使用行動載具前,確保雙手清潔乾淨。

(十). 如行動載具出現問題,需停止使用,並向老師求助。

(十一). 如有不當上網行為,會導致你喪失使用行動載具的權利。

(十二). 嚴禁使用行動載具從事和課堂無關之事。

(十三). 嚴禁使用於社群網站。

七、私有之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一). 攜帶私有行動載具到校者,應於在校期間,保持關機狀態。若有緊急或突發事件要聯絡家長時,須經導師或任課老師同意後方可使用。

(二). 在校期間除因連繫家長經老師同意使用或放學時連繫家長或代理人接送之外,均不得私自使用相關私有行動載具。

(三). 相關私有行動載具具照相與錄影(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錄音及上載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

(四). 學校調查私有行動載具違規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五). 學生攜帶私有行動載具到校,應自行妥善保管。

(六). 學生未經申請擅自攜帶私有行動載具來校,或違規使用者,一律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至校領回。

(七). 屢次違反規定或情節嚴重者,學務處得撤銷學生使用申請之資格,半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八、行動載具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同時參考視力保健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九、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行動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行動載具。

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 校長核可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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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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